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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合政府『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官定公告:
  • 違法販售購買不符合規定之應施檢疫物。最高將處新台幣15萬之罰鍰。

  •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公告:
  • (一)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二)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 (三)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於有閑販售非疫區的境外輸入肉類製品請將證明文件以圖片方式放置於商品頁面,並於商品詳情標示產地,未放置之商品將與已下架處分。
  • ※相關商品問題可與防檢局首長聯繫https://www.baphiq.gov.tw/mai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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